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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老人了解!银发社会到来,养老机构有这些税收优惠

[日期:2020-09-21]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2354次[字体: ]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在全社会呵护“最柔软幼儿”的同时,关爱我们的父辈同样需要大家的支持。

日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税收方面,税务部门又有哪些针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呢?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

增值税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中: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同时养老机构也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几种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对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分3种情况:

(1)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其他老年服务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对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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