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有时候先发货后收款,有时候先收款后发货,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是哪一天?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