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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日期:2023-03-01]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Asaka   阅读:633次[字体: ]

 【问题】

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 拆迁补偿协议;

(四) 资产处置计划;

(五)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本文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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