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会计实务 >> 文章内容


残疾人保金缴纳表的工资总额怎么计算?

[日期:2021-07-27]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1269次[字体: ]

【问题】

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里的工资总额怎么计算?

【答案】

根据(晋财综〔2016〕8号)、(晋财综[2016]47号)和(晋地税发[2018]54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执行。残保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