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会计实务 >> 文章内容


个人住宅交易的个税征收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么?

[日期:2021-05-28]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1538次[字体: ]

【问题】

个人住宅交易,个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账征收。这两个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么,还是采用时有先后顺序?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地税发[2010]33号)规定: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0年8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规定: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相关评论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