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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04-09]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1624次[字体: ]

【问题】

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案】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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