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不容忽视,今天我就总结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全盘知识点送给你们,注意查收~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适用税率仍为5%。
5、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适用1%税率。
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适用1%税率。
7、中国铁路总公司适用5%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二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缴纳: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算依据中扣除。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6、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规定: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自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自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核算:
1、计提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缴纳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