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西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
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50元。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30元、省级补助110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10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440元、省级补助 55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55元。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全部到位,6月底前未到位应于8月15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二)同步增加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预收2021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定额管理,开展普通门诊统筹。
(二)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加快推进临汾等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
(三)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