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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注意了,有以下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并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20-06-30]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2062次[字体: ]

增值税发票对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是极其重要的,尤其是不可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吧!

《发票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 30号),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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