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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零申报”未缴纳税款不能开完税证明?

[日期:2024-04-09]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mm   阅读:836次[字体: ]

 【问题】

个税“零申报”未缴纳税款不能开完税证明?

【回答】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就是说,即使是零申报,均在纳税记录中连续记载,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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