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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日期:2023-09-22]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846次[字体: ]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10项。

10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年底

▏ 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0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2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0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0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02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3

为小微企业等群体
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4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
签订借款合同的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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