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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日期:2023-08-17]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Asaka   阅读:843次[字体: ]

 【问题】

我公司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的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问题所述,若是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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