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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小贴士,赶紧收藏吧

[日期:2023-02-16]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Asaka   阅读:1007次[字体: ]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您申报了吗?小编已为您整理好知识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工商户看过来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6、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看过来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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