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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吗

[日期:2023-01-28]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Asaka   阅读:1185次[字体: ]

 【问题】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的房屋适用简易计税,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企业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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