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减免租金三个月,这三个月算做摊销时间吗?
【回答】
免收租金要区分两种情形区别适用两种政策。如果是出于合作和达成交易的目的,租赁双方在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间约定了免租期,属于商业领域常规操作,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是纳税人给予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临时性减免的情形,应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政研〔2022〕238号)规定,“六、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减免租金1个月,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2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