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问答!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培训
提问一
我们是一家今年刚成立的物流配送企业,假如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提问二
我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你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问三
我公司自2021年度开始适用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方面与之前有一定差异,请问,税收上收入确认是否可与新收入准则一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统一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分为按时段履约与按时点履约。目前,税收上收入确认与原收入准则(2006年版)较为趋同,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处理,与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金额方面存在差异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提问四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期间费用明细表》里面的项目,与企业一般设置的费用明细不太一样,这样导致有些费用不知道怎么归类到项目里。是否有每个项目包含哪些内容的注释呢?
2.如果找不到对应项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额会较多,这样会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其他”里占比不能超过多少?
1.《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综合设计的,由于表单长度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期间费用明细科目;
2.《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他”行次占比,并无硬性规定。
提问五
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凭证后于税前扣除。
提问六
我们公司员工接客户时,发生了交通罚款200元,我之前做账时放到“营业外支出—罚款”中,汇算清缴时我在A105000表中的19行罚金罚款栏中填了200,调增金额200,这样对吗?还需要在20行填报200吗?我们企业没发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
A105000表第20行应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如实际经营中未发生相应支出,则无需填报该行次。
提问七
我公司某研发项目,一部分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发形式。在立项时,只需立一个项目,还是需根据不同的研发形式立两个项目?
根据2021年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无需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设置辅助账。”
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立项数量以及项目判断与辅助账相对应。若你公司选择适用2021年版辅助帐,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相应的企业只需立一个项目,并只对该单个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进行判断即可。
提问八
我单位为软件企业,同时也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于内控管理要求和财务人员工作平衡考虑,我们一直使用上海市2018年版辅助账和汇总表,我们注意到总局发布了最新简化版辅助账,请问今年汇缴申报如何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支出辅助账进行优化,并允许选择采用样式和自行设计样式。
总结一下,当前辅助账样式分四种:
一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继续有效。该样式对方便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增设的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该样式是对2015版的简化优化,主要是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为了降低了填写难度而增设的。简化优化的主要内容文件都有,这里也不赘述。
三是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参照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这个文件也有相关要求也不重复。
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有第四种,就是本市2018优化版。是本市根据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修改优化的,也就是这位网友提到正在使用的,可在税务网站“【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的“报表软件下载”页面查看下载。
对于上述辅助账版本的使用税务机关没有强制,还是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研发情况、财务能力和内部管理需要自主选择。同时,需要提醒,使用本市2018优化版的纳税人在填报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的时候,“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勾选“2015版”。
提问九
我公司今年充分享受到了退税减税政策红利,4月已取得了200余万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疫情当下,充裕了公司的现金流。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问一
我们是一家今年刚成立的物流配送企业,假如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提问二
我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你公司在防疫保供物品的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问三
我公司自2021年度开始适用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方面与之前有一定差异,请问,税收上收入确认是否可与新收入准则一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统一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分为按时段履约与按时点履约。目前,税收上收入确认与原收入准则(2006年版)较为趋同,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处理,与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金额方面存在差异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提问四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期间费用明细表》里面的项目,与企业一般设置的费用明细不太一样,这样导致有些费用不知道怎么归类到项目里。是否有每个项目包含哪些内容的注释呢?
2.如果找不到对应项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额会较多,这样会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其他”里占比不能超过多少?
1.《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综合设计的,由于表单长度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期间费用明细科目;
2.《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他”行次占比,并无硬性规定。
提问五
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凭证后于税前扣除。
提问六
我们公司员工接客户时,发生了交通罚款200元,我之前做账时放到“营业外支出—罚款”中,汇算清缴时我在A105000表中的19行罚金罚款栏中填了200,调增金额200,这样对吗?还需要在20行填报200吗?我们企业没发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
A105000表第20行应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如实际经营中未发生相应支出,则无需填报该行次。
提问七
我公司某研发项目,一部分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另一部分采取委托研发形式。在立项时,只需立一个项目,还是需根据不同的研发形式立两个项目?
根据2021年版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无需再按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设置辅助账。”
对于单个研发项目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立项数量以及项目判断与辅助账相对应。若你公司选择适用2021年版辅助帐,该研发项目只需建立一套辅助账,相应的企业只需立一个项目,并只对该单个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进行判断即可。
提问八
我单位为软件企业,同时也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于内控管理要求和财务人员工作平衡考虑,我们一直使用上海市2018年版辅助账和汇总表,我们注意到总局发布了最新简化版辅助账,请问今年汇缴申报如何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支出辅助账进行优化,并允许选择采用样式和自行设计样式。
总结一下,当前辅助账样式分四种:
一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继续有效。该样式对方便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增设的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该样式是对2015版的简化优化,主要是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为了降低了填写难度而增设的。简化优化的主要内容文件都有,这里也不赘述。
三是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8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参照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这个文件也有相关要求也不重复。
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有第四种,就是本市2018优化版。是本市根据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修改优化的,也就是这位网友提到正在使用的,可在税务网站“【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的“报表软件下载”页面查看下载。
对于上述辅助账版本的使用税务机关没有强制,还是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研发情况、财务能力和内部管理需要自主选择。同时,需要提醒,使用本市2018优化版的纳税人在填报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的时候,“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勾选“2015版”。
提问九
我公司今年充分享受到了退税减税政策红利,4月已取得了200余万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疫情当下,充裕了公司的现金流。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税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