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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日期:2022-03-25]   来源:正保会计网  作者:正保会计网   阅读:1480次[字体: ]

【问题】

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答案】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按核定征收率进行个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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