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一
纳税人符合按月(或季)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报?
纳税人如果放弃或未发生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情形的,申报表填报没有变化。
纳税人如果发生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情形的(例如3月份已开具1%征收率发票等)
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其中,纳税人应将开具普票和未开票的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应将开具专票的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专票销售额*2%”填写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关栏次。
▲请注意:如果纳税人既有适用3%征收率(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又有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情形,则适用3%征收率部分的填报没有变化,减按1%征收率的部分按上述要求填报。
提醒二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按月(或季)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填报?
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提醒三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生应纳税额的,请注意准确填报减按1%征收率减征额。
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纳税人应当将销售额填写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将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提醒四
销售额计算请注意把握适用3%或减按1%征收率。
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纳税人发生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