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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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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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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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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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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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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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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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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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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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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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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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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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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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减为7%
2002年减为6%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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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邮电通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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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邮电、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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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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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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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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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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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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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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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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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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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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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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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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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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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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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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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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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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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