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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答案】
B【解析】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所以乙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