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15
报考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原铁道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是指博士须出具“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双证,如未在同一年份取得,按后取得的证书时间计算;博士不限专业;博士证书最迟年份为2014年底前取得】,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中级资格证书2014年底前取得】,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会计从业资格证2014年底前取得】;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是指硕士须出具“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双证,如未在同一年份取得,按后取得证书的时间计算;若只有研究生毕业证书,没有学位证书,只能降低一级学历;本科毕业须出具“毕业证书”一个证;硕士及本科均不限专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 是指5师均须满5年;证书最迟年份为硕士及本科2011年底前取得、中级资格证书2011年底前取得;证书上有批准日期及签发日期,按批准日期(考试日期)计算】,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会计从业资格证2013年底前取得】;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是指证书最迟年份为:本科及硕士2011年底前、中级资格证书2013年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底前取得】,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是指大专、会计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为2011年底前取得】。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5万字数须出具出版社总编室开具的证明,并留有经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是指主要起草人须位列起草人的前三名,如果人数众多,可放宽至前五名,还须提供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编委会出具的证明,并留有经手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是指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即可;非会计师资格不包括“政工师”及“注册会计师”;证书最迟年份为,非会计师资格2006年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证书2011年底前取得】;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是指大学普通班是指7.21工农兵大学】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他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是指上述条件须同时具备;证书最迟年份为,大学普通班学历或专科毕业学历2006年底前取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最早获得的中专学历算起、会计师2008年底前取得、其他中级资格证书2006年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底前取得】。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