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社专技发〔2012〕128号
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后的时间安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调整后的考试时间
2012年度全国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高级会计实务专业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2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
10月27日 | 上午 |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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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14:00—16:30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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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 上午 | 9:00—11:30 经济法 |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
(一)2012年度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考试科目试题将全部采用客观题。(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型)按照全国统一安排,我市将选择部分区县进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我市各级考试机构应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及时将考试信息及要求通知到考生,对于无纸化考试试点考生,须在其准考证中增加特别提示,注明考试须知等内容;同 时,加强考务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做好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培训及考务培训,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务考试报名事宜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考试日期调整后的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 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 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四)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指定机构(详见附件)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31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
(二)市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等协调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市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审查考试申报条件,严格执行考务管理规定,对于违纪违规的考试管理工作人员和考生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